為接軌國際規範禁止扣留證件,勞動部已提出《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待立院審議,日前立院法制局也提出修法評估報告,有立委參考報告建議內容提出草案,包括明確規範暫時收受身分證件協助代辦行政手續的時間限制,並且將多項財務與通訊工具明確納入禁止留置的範圍。該草案與勞動部草案目前都已交付衛環委員會,尚待排審。
法制局建議擴大侵占「財物」範圍
行政院日前已通過勞動部提出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院審議。修正條文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將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以及收取保證金情事。
罰則部分,增訂於第54條、第67條及第72條,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將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仲介違規則會涉及停業處分。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也提出修法評估報告,建議採能否自由取回實質判斷是否違法留置證件,提出具體的判斷標準,避免以代辦、保管為由規避法律責任。
立委草案將手機、存摺等列禁止範圍
並且針對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的樣態、範圍搭配更具體的子法,並且建立明確區分標準,避免執法上發生舉證困難或裁罰標準不一。
比如「財物」範圍是否擴及存摺、金融卡、印章、手機及鑰匙等影響移工生活的物品;雇主或仲介主張是「自願交付」、 「代為保管」、「預支扣回」或「雙方約定」等情況。
近期立委王育敏提出就服法修正草案的對案,其增訂條文可見一定程度上參考了法制局的報告。
針對留置身分證件條文(第5條-雇主、第40條-仲介),其草案版本增訂也不得留置「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密碼、健保卡、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SIM卡)等具個人財產、人格或通訊特徵之物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將禁止範圍擴大,防範雇主藉由控制金流與通訊工具,對勞工進行實質人身控制,尤其是移工與建教生。
代辦完成3日內返還 保管最長14天
另外其草案也針對合法代辦(如居留證、健保等)而暫時收受可豁免的情況,提出明確定義與範圍:依法規定協辦首須,必須在辦理完畢或使用目的達成後3個工作日內歸還;並且從收受勞工證件日起算,辦理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4天,否則就視為留置違法。
上述相關定義與範圍,也同步納入罰則中。而針對現行第67條6-30萬元的罰鍰規定,草案指出對大型製造業者或大型人力仲介而言,最高罰30萬元嚇阻效果不足,因此增訂可按被害人數或件數分開處罰,限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比如若單一工廠同時扣留50名移工的護照,可處最高1千5百萬元重罰,而非合併處罰,以便藉此嚇阻大型機構違法。
擬增按人頭處罰規定 嚇阻大型業者
另外針對發生相關案件的仲介責任部分,草案修正第40條第1項第19款,規範仲介知悉移工遭到性侵、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等情況,除了通報以外,必須提供必要的通譯、緊急安置、法律諮詢及必要的陪同偵訊等實質人道援助,強化仲介業者的企業社會責任,而非僅是簡單轉介協助。
【外勞社記者 劉達寬 2026年06月22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