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申請資格

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移工核配比率

提高移工核配比率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依照一般製造業為例)
每人每月應納 就業安定費金額
5%
3000元
2000元
5%至10%
5000元
2000元
7000元
7000元
2000元
9000元

備註事項:

  • 製造業3K五級制:共有105個行業適用,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核配比率40%。
  • 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 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2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3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1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14條之一第3項第3款之人數。
  •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營造業申請資格

  1. 行政院列管12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2.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4.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5.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6.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7.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8.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9. 核配上限人數=〔工程總金額($NT)x工程建設經費(85%)x人力費率(25%)÷〔平均工資($1700/人、日) x工期(日曆天)〕x核配比例(20%)

備註事項:

  • 重大工程工期在3年6個月以下者,不得申請重新招募。
  • 前項各款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並由其事業單位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該事業單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 同1重大工程之多項合約由同1雇主承建,其工程總金額合併計算後,符合第1項申請條件之一者,得依各單項合約分案申請聘僱外國人。
  • 聘僱第1項外國人之雇主初次或重新招募時,其申請書應先送工程主辦機關或事業單位驗證,工程主辦機關或事業單位應就該重大工程之人力需求簽註審查意見。
  • 除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0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白領外國人申請資格: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三、上開會商機制之相關說明及作業流程

四、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外國人薪資門檻:
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介紹

為補充產業人力,勞動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製造業外國人條件

1.專業證照:經濟部指定證照範圍。

2.訓練課程: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勞動部、經濟部辦理之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產業升級轉型相關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課程,且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進行線上數位學習課程(製造業相關)總時數達80小時以上。或雇主聘僱同一名外國人累計達3年以上,得切結自辦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達80小時。

3.實作認定:依經濟部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經濟部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家庭類外國人條件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完成下列補充訓練課程: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由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補充訓練專區,註冊並登入台灣就業通會員,連結至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進行數位課程時數達20小時以上,取得補充訓練結業證明 。

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機構看護外國人條件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符合下列教育訓練課程資格之一: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教育訓練課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20小時之佐證資料。

(2)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者。

(3)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營造工作外國人條件

一、具下列專業證照證明之一:

1.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

2.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明)書

3.職業安全管理師結業證書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

4.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營造業有關技術士證):
(1)一般手工電銲 (2)半自動電銲 (3)氬氣鎢極電銲 (4)測量 (5)建築塗裝 (6)鋼筋 (7)模板 (8)混凝土 (9)造園景觀 (10)園藝 (11)營建防水 (12)泥水 (13)家具木工 (14)門窗木工 (15)建築工程管理 (16)建築物室內設計 (17)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18)裝潢木工 (19)營造工程管理 (20)地錨 (21)鋼管施工架 (22)金屬帷幕牆 (23)建築製圖應用 (2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25)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26)重機械操作 (27)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 (28)堆高機操作 (29)職業安全管理 (30)職業衛生管理 (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1.營造業者自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經營造公會驗證、

2.政府機關(構)營造相關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1)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課程」。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

三、實作認定: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海洋漁撈工申請資格:

  1.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2.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備註事項:

  •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在同1漁船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之人數。
  • 前項船員出海最低員額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及小船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認定之。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年齡未滿80歲,認定有全日照照護需求者;年滿80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備註事項:

  • 已依本標準第10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1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
  • 但同1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1者,得增加1人: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相關費用

幫傭點數表

幼兒年齡
0-1歲
X
1-2歲
X
2-3歲
X
3-4歲
4-5歲
5-6歲

備註事項:

  •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1項及第2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

申請資格: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25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相關費用

項目
費用
備註
基本薪資
NT$20000/每月
加班費
NT$667/一天
星期日若無休假需給付1天加班費
就業安定費
NT$10000/每月 NT$334/每日
以日計費
健保費
NT$1755/每月
雇主負擔1329元,外勞自行負擔426元,以月計費
意外險保費
NT$1000/每年
保額500000元
回程機票
視時價
外勞工作期滿雇主需支付機票費用
特別休假日
NT$667*7天=4669元
每滿一年給予7天特休假,若無休假換算加班費

職災保險 NT$49/每月

外國雇主聘僱家庭幫傭

機構看護工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備註事項:

  • 第一項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 第二項之機構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 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相關費用

項目
費用
備註
基本薪資
NT$29,500/每月
配合基本工資
加班費
123*1.34=165 123*1.67=206
延長工時2小時內每小時工資加給1.34 再延長工時2小時內每小時工資加給1.67
就業安定費
舊案 NT$2000/每月 新案 NT$3000/每月
工程主管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 在90年5月16日前為舊案,之後為新案。
勞保費
NT$3,323/每月
雇主負擔2,585元,外勞自行負擔738元
健保費
NT$1,886/每月
雇主負擔1,428元,外勞自行負擔458元,以月計費
回程機票
視時價
外勞工作期滿雇主需支付機票費用
特別休假日
( NT$984 / 1日) X 未休假天數
依照勞基法規定,若無休假換算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