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完成初審 再生能源納管、增浮動費率機制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範圍,此外也將再生能源設備設置業者列為責任業者;針對應回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增訂浮動費率機制。為遏止非法棄置,將刑期提高至最重7年,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並擴大連帶責任範圍。

《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環境部可指定應回收廢棄物,並規範必須負起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的業者範圍,責任業者必須依規範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回收、處理後再向環境部申請補貼。

光電、風機設置者負回收責任

因應如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新興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需求,此次修法將其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範圍,應回收廢棄物也不再以「一般廢棄物」為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即將其納入責任業者)。

資源循環署長賴瑩瑩說明,考量部分品牌商針對包裝有議價能力,因此將販賣業者申報繳費的條文內容也納入此次修法。針對未來太陽能板除役的處理機制,她也說明,業者在申設案場時會先跟經濟部能源署提出相關數量,按序號登記,並透過躉購費率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要除役時必須向環境部提報回收計畫,說明數量、流向、處理方式等。

設備設置業者在回收計畫中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依規定申請補貼,環境部核准執行,妥善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可以再申請退費或補貼。

此次修法也增訂資源回收費率的浮動費率機制,環境部可以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定之相關因素(如二次料市場價格等),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

可依二次料市價等因素檢討回收費率

而為了遏止非法棄置廢棄物,針對相關犯罪加以嚴懲,此次修法將最高刑度提高為7年,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於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非法棄置,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將部分犯罪類型或違法樣態的構成要件「致污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污染環境」。

由於非法棄置廢棄物常衍生鉅額清理費,現行規定須由政府機關實際清理完成後才能向犯罪行為人求償,實務上常見脫產或解散公司等方式規避責任。此次修法將債權保全程序提前,並且公司負責人、實際控制公司或大股東負有連帶責任。 朝野所提草案多與行政院版本方向一致,少部分條文修正也取得共識,草案完成初審將送院會討論。


【外勞社記者 劉達寬 2026年05月19日 臺北報導】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